由於現在全世界的新冠肺炎疫情越來越嚴重,返台的人需要我們的協助及幫忙,因為我們為大家整理需要居家隔離和檢疫的人會遇到的問題
希望能為這次盡一份心力!如需最新最即時的資料,請以衛福部所公佈的資料為準。

  • 租屋一定要簽契約嗎? 其實,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不過,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如提前解約、修繕問題….等等),若無訂定書面契約,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且舉證不易。所以呢,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時,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讓外人更難釐清事實的真相。
  • 跟房東簽契約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東真實身份是屋主或二房東。 2.租金多少?何時繳納? 3.租約期限多長? 4. 是否給付押金?金額多少?何時返還? 5.電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誰需繳納?繳納方式為何? 6.房東與您對於修繕之責任區分與項目別。 7.房東提供哪些家具及設備。 8.房東要求的特殊限制,例如是否可炊膳?養寵物?帶異性入內或過夜等。 9.您是否可轉租他人?或部份轉租? 10.您是否可整修或改裝房屋現有之設備或結構? 11.若與房東同住,公共區域使用之權限與範圍? 12.若租賃一方違反規定或提前解約時之違約賠償。 13.租賃雙方於簽約時記得留下對方之身分證明。 14.契約書內容中若有更改處,應該仔細瞭解更改過後的內容為何,對自己的權益是否有所損害,若覺得更改過後的內容對自己不利,一定要嚴正加以拒絕。若覺得在合理可接受範圍內,需由雙方加蓋印章並加註日期,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15.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存留。 16.每月或每學期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該月份租金繳納完畢。
  • 房客在什樣的情況下,才能夠提前終止租約? 僅房客得終止租約者: 1.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2.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3. 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4.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 和同學一起承租一間房子,學期未終,其中一個室友即表明不再願意承租而搬走了,房東卻要求我們負擔全部的租金,這合理嗎? 此時最好是先確認一下自己的契約書是如何簽定的,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的呢?還是各別和房東簽的呢? 若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約,應特別註明,否則對房東來講,他面對的只有簽約者(租約上之「承租人」),若照契約而行,收足全部租金,並無違法可言。所以建議諸位房客,若大家一起合租整層的住家,不要怕麻煩,還是和房東分開簽約是較能保障自己的方法;而房東通常會覺得麻煩,一人一份契約書光是寫字就挺累人的,這時,您也可變通一下,在一份契約書上分別註明各個承租房客的姓名、承租範圍、租金,若能清楚的明訂各人的範圍,當室友提前解約離開時,房東也無權要求房客需支付整戶全部的租金,而造成您的負擔了。
  • 房東要賣房子,要求我們即刻遷離,我可以不搬嗎? 此時最好是先確認一下自己的契約書是如何簽定的,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的呢?還是各別和房東簽的呢?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謂「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關係對新屋主仍然存在,房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屆滿。房東請您先行遷離,因是希望有個單純的環境較能順利的將房子賣出。因此,您若是不願遷離,則可主張民法前揭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但亦提醒您如房東仍將房屋出售,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 若您也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
  • 租約快到了,跟房東打算不再續約,最近房東不斷的帶著新的房客進來看屋,這樣可以嗎? 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換句話說,房東將房屋出租,即表示需按照契約中明定的承租範圍交予房客使用,房東是不能再以〝這間房子是我的〞為由要求房客無條件地開放門戶讓自己能自由出入。建議應以彼此尊重之方式,事先聯絡、溝通,在房客同意或約定在場之時間,以進入租屋,避免紛爭。
  • 已告知房東有設備需要修繕,但對方一直遲遲未處理,該怎麼辦?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通常碰到需維修的狀況時,大都會先以口頭上通知房東前來修繕,但當發現房東有拒絕或是拖延不來處理時,這時就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前來修繕,若房東仍是不予理會,在約定期限過了後,房客可以根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若房東願意由您自行修繕處理,建議您,在請人修繕前最好還是先行估價,將費用告知房東,以避免因對修繕費用認知有差距,讓房東拒絕支付而產生糾紛。在修繕完成後,則須備齊所有憑證以便對房東報帳,進行租金扣抵。 建議: 修繕問題一直是糾紛最多的一項問題,提醒房客在事前訂約即能約定清楚責任歸屬,在發生問題時,能盡量做好溝通並達成協議,切記勿以惡言相向,以免雙方關係破裂,影響日後彼此互動關係。
  • 幾個月前發現浴室有些微漏水現象,原本不以為意,沒想到最近漏水的現象愈演愈烈,通知房東來修,房東卻要我們負擔一半的費用,合理嗎? 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請參考民法第430條-432條)
  • 幾個月前發現浴室有些微漏水現象,原本不以為意,沒想到最近漏水的現象愈演愈烈,通知房東來修,房東卻要我們負擔一半的費用,合理嗎? 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請參考民法第430條-432條)
  • 搬進去時所附的設備是正常的,可是沒多久卻不能使用了,該由誰來負責維修? (參照民法429條)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 總之,為了避免修繕責任認定發生爭議,建議雙方簽約時,在契約上註明設備的使用現況以及修繕責任歸屬清單,這樣才可以減少修繕糾紛的發生。
  • 今5月初跟現在的房東簽訂合約,當初合約沒有明文不能帶女友回來過夜,可是這邊的房東卻因為以女友過夜為由,要多酌收過夜費,可是要收多少他也沒有在合約書上講清楚,他這樣子變相收錢請問合理嗎? 合約有明確規範租賃物不得出借、轉租;租約中亦已明定只有您為承租人,而不包括其它人,故房東有權主張加收租金,唯請房客說明留宿加收金額,避免日後留宿金額調漲,而生之糾紛。
  • 租約到期要搬走時,房東說等水電費單來算清以後,才會把押金退還,這是合理的嗎? 租屋到期時有許多費用會是無法立即結清的,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甚至是租賃期間所造成的損壞賠償等等,因此房東要求保留部份的押金來做扣抵是合理的;不過,建議雙方儘量估算合理的價格以做扣抵,餘款應先返還,屆時房東再以收據或單據來和房客結算

聯絡我們

諮詢、預定專線: 0916560680